泉州網(wǎng)-泉州晚報訊 (記者吳志明)有借條就能打贏官司嗎?未必,德化人蘇某稱蔡某向他借款50萬元,經(jīng)催討未償還,持著借條將對方起訴到法院,但他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已經(jīng)支付給蔡某50萬元的事實,最后敗訴了。律師提醒,借款關系的存在,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,還需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實憑證,比如匯款單、收條等。
蘇某稱,2011年5月,蔡某向他借款50萬元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后來,蘇某催討未果,便于2013年4月份起訴要求蔡某償還50萬元及利息,并提供借條一份,借條上寫著:“蔡某,因生意周轉(zhuǎn)需要,已多次向蘇某借到人民幣合計:伍拾萬元正,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。”
蔡某則辯稱蘇某所訴不實,她并沒有向他借款。她表示,2013年2月,她向蘇某兒子借款3萬元,當時蘇某兒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條給她簽字,借條上的借款人、貸款人、借款金額、手機等位置留有空白,她當即在借條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機號碼,其他手寫筆跡并不是她所寫,并且她也不認識蘇某。借條當時是出具給蘇某兒子而不是蘇某,直到一審訴訟中才知道他們是父子關系。
德化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蘇某持有被告蔡某簽名的債權(quán)憑證,能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未能償還的事實,雖然被告給予否認,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實。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:被告蔡某償還蘇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。
一審判決后,蔡某提出了上訴。蔡某的代理人周成鏗律師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,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,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,要證明借貸關系成立,除了有借條外,還應證明借條已經(jīng)生效。依據(jù)《證據(jù)規(guī)則》的規(guī)定,主張合同成立生效的,應當對合同的生效承擔舉證責任。
庭審中,盡管蘇某堅稱借款事實清楚,借條真實有效,一審判決正確,但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已經(jīng)支付給上訴人50萬元的事實,泉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,依法撤銷一審判決,發(fā)回重審。
針對此種情形,周成鏗提醒市民: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,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,還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實憑證,比如匯款單、收條等。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,借條實際上是不生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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